(2017)云31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波波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波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波波,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家住:江苏省丰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波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贾波波饮酒后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李某、张某由杭瑞高速公路瑞丽服务区驶出,向瑞丽市区方向行驶。当其驶至瑞丽东收费站,与该收费站由右向左第二出口右侧的车道分离器发生碰撞,致使车道分离器受损,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随后,贾波波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波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97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2017年1月2日,瑞丽市公安局就本案刑事立案,但贾波波始终未到案。瑞丽市公安局遂对贾波波进行上网通缉。2017年2月16日11时40分许,江苏省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站派出所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淮东国际家具城抓获贾波波。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波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波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波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被告人贾波波的醉酒程度、所驾驶机动车的类型、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贾波波不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波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岩健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