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张利锋、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张利锋,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632号原告:王建平,女,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利锋,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卢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张利锋、张家港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