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海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6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朋,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棱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仁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海朋酒后驾驶某某丰田牌轿车,沿绥棱县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绥棱县第一中学门前时被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因有酒后驾车嫌疑被带到绥棱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送检的吴海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9.2998mg/100ml,被告人吴海朋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海朋于2016年6月3日被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海朋的供述和辩解;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海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当庭供认不讳,庭审无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海朋酒后驾驶某某丰田牌轿车行驶至绥棱县第一中学门前时,因有酒后驾车嫌疑被绥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2998mg/100ml,被告人吴海朋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亦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到案说明,证实案件来源;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送检的吴海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2998mg/100ml;证人王某某证言,2016年5月19日中午,我和吴海朋还有我几名女同学在林业局某某饭店吃的饭,吴海朋喝了一瓶啤酒,然后他自己开车走的;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海朋的自然简历;5、绥棱林区公安局林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海朋在所居住的辖区无前科劣迹;6、绥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吴海朋驾驶资格证C1,车辆符合行驶条件;7、绥棱林业地区社区矫正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吴海朋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社区矫正;8、被告人吴海朋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海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海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为依法惩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海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海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胥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