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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19尹安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安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安全,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锡人人聚财投资公司华东二区无锡二店客户经理,住无锡市滨湖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安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尹安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江海东路人民东路路口时,追尾碰撞前方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尹安全动手殴打马某并离开现场。经检验,被告人尹安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乙醇)/100ml(血液)。被告人尹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经查,事发后尹安全赔偿马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安全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顾某、张某、王某、李某,4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尹安全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安全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安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尹安全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尹安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安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