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吉祥与胡正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祥,胡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谢吉祥被执行人:胡正兴本院在执行谢吉祥与胡正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159500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26日尚未受偿1595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