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世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林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世林,男,仡佬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初中文化,住正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林犯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榆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家修建住房需用木料为由,于2016年农历8月,在谢坝村中坝小地名小大弯、鸡公嘴、割草坪三个地方非法采伐杉木90株、马尾松4株,立木蓄积45.507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世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世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谢世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谢世林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谢世林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世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 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光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