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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树发与郑淑玲、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树发,郑淑玲,王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上海,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上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黄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上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于上海持C1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淄博饭店附近时,与停在路边西侧的毛某驾驶的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牌号为鲁C×××××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告人于上海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于上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于上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上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毛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于上海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上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上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上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