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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王晓利、姜银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王晓利,姜银平,王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296号原告:王春玲,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晓利,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姜银平,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亚霞,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王春玲与被告王晓利、姜银平、王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31.24元(已预收665.62元),减半收取为665.62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