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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伟华、薛爱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伟华,薛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财保44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0666205-6。法定代表人张绍湘,男,局长。被申请人唐伟华被申请人薛爱妹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唐伟华、薛爱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唐伟华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伟华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