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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汪洪洲、朱小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洲,朱小玲,余金鱼,朱智玲,吉后俊,汪胜林,朱耀强,邱胜桥,朱红涛,黄威武,黄小艳,万魏魏,刘红霞,邱志桥,凡明阳,刘晶,邱小兰,李艳梅,张辞华,邱娟娟,王莉莉,余月清,肖慧珍,朱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93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汪洪洲,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朱小玲,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余金鱼,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朱智玲,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吉后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汪胜林,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朱耀强,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邱胜桥,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朱红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黄威武,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黄小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万魏魏,女,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邱志桥,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凡明阳,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刘晶,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邱小兰,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李艳梅,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执行人:张辞华,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邱娟娟,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余月清,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肖慧珍,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朱映红,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汪洪洲、朱小玲、余金鱼、朱智玲、吉后俊、汪胜林、朱耀强、邱胜桥、朱红涛、黄威武、黄小艳、万魏魏、刘红霞、邱志桥、凡明阳、刘晶、邱小兰、李艳梅、张辞华、邱娟娟、王莉莉、余月清、肖慧珍、朱映红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成少刑初字第41号判决,于2017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5000元。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3年所立案件(2013)成执字第868号—892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昕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