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书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国,李英,宋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徐书国,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丽景福苑14号楼2单元2702号。被执行人李英,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建设南路建农小区9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宋长顺,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富强南路19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