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怀斌与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斌,李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634号原告:石怀斌,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达,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石怀斌与被告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怀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芊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达偿还借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临时周转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借条平台转给了被告。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4天,原告以同样的方式转给了被告,二次借款共计25000元。约定还款到期并经原告同意延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被告李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通过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蚂蚁小贷)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或蚂蚁小贷不时调整的其他营销名称)的应用软件,签订编号为20160229J1000010000045007316的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还款日为2016年3月28日,无借款利息,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又以同样的方式签订编号为20160315J1000010000051920316的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借款期限为14天,还款日为2016年3月29日,无借款利息,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被告协商,将该两笔借款延期,并于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以同样的方式分别签订编号为20160328J1000010000056889313、20160329J1000010000058115310的借款协议各一份,将20000元借款的还款日延期至2016年4月28日,将5000元借款的还款日延期至2016年4月12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支付宝账户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怀斌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弓永健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