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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全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9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全红,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中专文化,工人,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全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胡全红醉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轿车从盘县红果二园盘往体育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盘县亦资街道育才路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全红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6.2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全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全红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全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全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7mg/100ml,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全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胡全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胡全红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全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