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饶家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饶家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62号原告:王成龙,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被告:饶家能,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县。原告王成龙与被告饶家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成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成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