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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建勋与孙智华、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勋,孙智华,孙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43号原告:周建勋,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孙智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孙威,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周建勋与被告孙智华、孙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建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责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日,被告孙智华以办急事用点钱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用期20天;逾期不还,利息按3分计算,并有担保人孙威担保,到期不还,担保人自愿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才给我10000元,下余4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没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孙智华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孙智华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经人民法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智华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周建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 国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