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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与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国,主任。被执行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百威英博大道资阳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余伟光,董事长。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3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83万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