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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迷路与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迷路,姚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民初709号原告:郑迷路,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辉,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芳,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和县。原告郑迷路与被告王建波、雷志花、姚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郑迷路于2017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波、雷志花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迷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辉,被告姚俊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迷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姚俊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事实与理由:王建波、雷志花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为3个月,即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月利率2.2%,即利息每月660元,共计利息1980元,违约金每天按未付本金及利息的0.5%。被告姚俊芳负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拒不还款,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姚俊芳辩称,我只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我也比较困难,利息尽量减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王建波收到原告本金3万元;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人是王建波、雷志花二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2%,担保人为姚俊芳;3.担保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姚俊芳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4.原、被告身份证及王建波、雷志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信息。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为: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签字不是我签的,是不是我按的手印不记得了,担保书中签名是我签的,对其他证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借条证实王建波收到原告本金三万元,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担保书证实姚俊芳为王建波向郑迷路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且当庭姚俊芳承认在担保书中签字。被告主张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是不是自己按的手印不记得了,庭后告知被告姚俊芳七日内可以申请指纹鉴定,规定期限内被告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对于借款合同本院予以认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承认借款后王建波归还了三个月利息,每月给利息660元;借款到期后,没有结算过利息,也没有归还过本金,利息已经结算至2016年12月4日。本院认为,王建波从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姚俊芳与原告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即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且约定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查询费、误工费、住宿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因此,被告姚俊芳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在诉讼请求中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因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于原告一并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按照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姚俊芳应当归还原告郑迷路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6年12月5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俊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迷路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姚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建波、雷志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姚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