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后弄村。法定代表人:林学忠,董事长。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忠邦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4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调解书,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由工程承包关系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另从级别管辖看,本案诉讼标的未超过1000万元,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46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属纠纷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