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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鹏与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95-1号申请执行人杨鹏,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鹏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53.2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