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周家满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周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003205343C。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家满,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与周家满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家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员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