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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被执行人张国忠,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国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662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张国忠给付申请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赁费及租赁物赔偿款共计15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忠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房产、存款、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经查,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原名称为北京福兴旺盛建材销售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被执行人张国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国忠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福兴旺盛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张国忠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