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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曼与新野县新野县鸿盛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曼,新野县新野县鸿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赵曼,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新野县新野县鸿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任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曼与被执行人新野县鸿盛电子有限公司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劳人仲案字第3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