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8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泰和建筑用品经营部、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泰和建筑用品经营部,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8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泰和建筑用品经营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4号路口南100米路西。经营者崔春玲,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泰和建筑用品经营部与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鲁P×××××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鲁P×××××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传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