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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363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与陈福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陈福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363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法定代表人金永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根,男,1962年10月20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福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