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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星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星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0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啟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邱伟龙,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星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工业二区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顺建(龙)罚〔2016〕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龙江段东侧(宗地号:155024-W001)面积为1005.8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执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龙江段东侧(宗地号:155024-W001)面积为1005.8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因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提供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等材料不符合规定,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龙)罚〔2016〕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龙)罚〔2016〕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龙江段东侧(宗地号:155024-W001)面积为1005.8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李海昌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