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国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国清,李思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郑国清,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李思凡,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国清、李思凡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向两被执行人送达(2016)闽032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限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37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珍执行员 陈茂宁执行员 陈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