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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29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明飞被执行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飞、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庐山星座”小区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