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水泉与被执行人邱海堂、余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水泉,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10号申请执行人:于水泉,男,汉族。被执行人:余建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水泉与邱海堂、余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水泉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还款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002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