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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85-2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仕萍、刘廷慧、谢雪莲与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萍,刘廷慧,谢雪莲,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85-2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仕萍申请执行人:刘廷慧申请执行人:谢雪莲被执行人: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仕萍、刘廷慧、谢雪莲与德阳市天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460万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26日尚未受偿460万元。本案对查封的财产已在评估、拍卖中,由于期间较长,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