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杨永均与廖伟雄、梁锦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均,廖伟雄,梁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永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廖伟雄,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锦婷,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杨永均与被执行人梁锦婷、廖伟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廖伟雄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永均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725160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67616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人民币49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区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280元。被告梁锦婷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锦婷在佛山市范围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美提E座801房屋、位于顺德区××办事处××又社区××明日××号车位登记,上述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1743号案查封,待该案将房产拍卖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廖伟雄有号牌为粤X×××××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梁锦婷有号牌为XTJ799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由于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13768.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7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世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