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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诉被告襄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山西省襄汾高级中学校城建行政许可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襄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山西省襄汾高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81行初6号原告: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住址襄汾县育花苑小区。诉讼代表人:安文成,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襄汾县育花苑小区。诉讼代表人:梁苏梅,女,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襄汾县育花苑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山西韩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襄汾县新建路。法定代表人:梁彦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竹笋,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西省襄汾高级中学校,住所地襄汾县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彦青,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武,男,该学校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诉被告襄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山西省襄汾高级中学校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于2017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襄汾县育花苑小区3号楼4单元82户业主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兵审 判 员  裴亚荣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