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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艳诉被告朱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艳,朱润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373号原告张伟艳,女,1988年8月14日生,白族,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朱润德,男,1978年2月1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艳诉被告朱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伟艳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