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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天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经营“东湖怡情成人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硬霸生精片”、“德国黑蚂蚁”、“金刚狼生精片”、“万爱哥”、“天然伟哥”等,非法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元。2016年1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联合对上述成人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查获“硬霸生精片”10粒、“德国黑蚂蚁”31片、“金刚狼生精片”16粒、“万爱哥”10粒、“天然伟哥”20粒。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批准,在宁德市蕉城区经营“东湖怡情成人用品店”。期间,赵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无证商贩处分别以每盒60元、15元、10元、10元、30元的价格购进“硬霸生精片”(8粒/盒)、“德国黑蚂蚁”(6片/盒)、“金刚狼生精片”(2粒/盒)、“万爱哥”(1粒/盒)、“天然伟哥”(10粒/盒)等药品,并分别以每粒(片)10元、10元、20元、30元、1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非法获利共2000元。2016年1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联合对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查获“硬霸生精片”10粒、“德国黑蚂蚁”31片、“金刚狼生精片”16粒、“万爱哥”10粒、“天然伟哥”20粒。经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2016年1月29日,赵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案发后,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辨认笔录,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假药认定申请的复函,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硬霸生精片”10粒、“德国黑蚂蚁”31片、“金刚狼生精片”16粒、“万爱哥”10粒、“天然伟哥”20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兴重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