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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胜文、黄继明等与朱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文,黄继明,黄德红,朱双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第1113号原告:黄胜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黄继明,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告:黄德红,男,43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朱双平,男,47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原告黄胜文、黄继明、黄德红与被告朱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胜文、黄继明、黄德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文、黄继明、黄德红撤诉。审判员  吴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清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