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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1、张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625号之一原告:蔡某,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张某1,女,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张某2,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某3,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陈雪飞独任审理。因争议较大,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未按时补缴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为39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张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宫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