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安仲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仲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44号原告: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668号楼5层0509号。法定代表人:郑泽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仲光,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修合,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仲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仲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仲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67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青岛真情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