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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国印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东,梁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957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国印,男,,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东与被执行人梁国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