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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孔念、易丽华等与何治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念,易丽华,何治刚,裴国勇,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40号原告:孔念,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县。原告:易丽华,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贵州贵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贵州贵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治刚,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裴国勇,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华府书香名苑*幢*层*号。法定代表人:裴国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孔念、易丽华与被告何治刚、裴国勇、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孔念、易丽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念、易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孔念、易丽华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仲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