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本案2016年7月11日到谷城县公安局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程某某。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又以谷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修、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甲为了公司资金周转、承接工程垫资、支付高额贷款利息等,以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主厂房、钢混和干料车间2#-3#钢构、基础和所有污水处理池、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凯迪生物炼油厂边界围墙、鄂西北粮油储备库综合楼项目的名义,与多人签订承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以进材料建活动板房、圆票、到十一冶公司结账等名义出具借条方式,共作案16起,骗取工程保证金5195000元,其中退还保证金657450元,支付利息12万元。信用卡诈骗2起,恶意透支2起,经银行工作人员催收后,仍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2、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退赔给吴某乙的12万元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甲因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以虚构工程或工程转包、出具借条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湖北省襄阳市居民吴某乙、陈某己等人信任,诈骗作案16起,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195000元,经索要后已退还保证金77745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4417550元未追回。其具体事实:1、2011年7月,被告人陈甲因湖北正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便想到以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的名义骗取施工方工程保证金,遂让在一起做工程的白某帮忙联系施工方,白联系了吴某乙。2012年4月11日,陈甲与吴某乙签订了一份《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主厂房、钢混和干料车间2#—3#钢构、基础和所有污水处理池承包合同》,收取吴某乙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后吴在未见到工程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陈甲退还保证金,陈承诺先给付利息,共付给吴利息人民币12万元。2、2012年初,被告人陈甲对外谎称湖北正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了谷城凯廸生物质能发电厂的全部基建工程并对外转包,襄阳市襄城区居民魏某得知后与陈甲进行洽谈,陈要魏先交40万元保证金,同年2月28日魏交保证金20万元;4月18日,陈甲以湖北正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与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谷城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厂区内钢构车间1#、2#3#、4#钢构车间及土建工程)》并再次要魏交保证金40万元,当日,魏又向陈交纳了40万元,魏在得知被骗后多次索要,陈分两次退还魏某30万元。3、2013年9月份,被告人陈甲对外谎称自己有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湖北省襄阳市居民陈某己、曹某等人信以为真,便与汪某等人来到谷城县察看。同年11月4日,陈甲与陈某己签订了一份虚假《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承包合同》,骗取陈某己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后又以建活动板房和圆票的名义从陈某己等人手中骗款人民币35万元。4、2014年12月一天,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鄂西北粮油储备库、综合楼工程项目,湖北省十堰市居民刘某得知信息来到谷城县察看,与陈甲就工程造价、保证金交付和退赔进行了商谈。同月15日,陈甲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鄂西北粮油储备库、综合楼)》,陈骗取刘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5、2014年12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二期项目,湖北省十堰市居民廖某通过他人得知这一情况后,经与本县居民胡某乙联系并带其现场察看,胡某甲介绍给陈甲,双方就工程和保证金的问题进行了商谈。2015年1月22日,陈甲与廖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二期项目承包合同》,骗取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来廖发现此工程项目是假的,多次要求陈甲退还保证金,陈退还廖人民币13万元。6、2015年3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二期项目,湖北省襄阳市居民尹必安从他人处得知这一情况后,经与本县居民胡某乙联系并带其现场察看,胡某甲介绍给陈甲,双方就工程和保证金的问题进行了商谈。3月19日,陈甲与尹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承包合同》,骗取尹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7、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鄂西北粮油储备库工程项目,湖北省武穴市居民孙水权、蔡贵胜从其好友周彬秀处得知这一情况,6月10日,上述三人与陈甲见面,陈提供了虚假的鄂西北粮油储备库、综合楼项目图纸并将其带到现场察看,当日,陈甲与孙某、蔡某甲签订了一份虚假《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骗取孙某、蔡某甲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8万元。后孙、蔡某乙发现工程是假的,多次要求陈甲退还工程保证金,陈退给孙人民币14万元。8、2015年6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炼油厂工程项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县居民张某甲、许承毫通过好友吴某甲得知这一情况后,便与陈甲取得联系,陈带其到凯迪电厂旁边进行考察,并向张提供了相关虚假资料及保证金交付的问题进行商谈。9月22日,陈甲与张某甲签订了一份虚假《围墙施工承包合同(凯迪生物炼油厂边界围墙)》,骗取张、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陈甲又以其母亲要过80岁生日名义向张、许二人骗款人民币10万元。9、2015年12月初,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炼油厂围墙工程项目,湖北省丹江口市居民陈某乙、陈某丙通过其好友陈某丁、余某得知这一情况,四人来到现场查看,陈甲向陈某乙、陈某丙提供了虚假的相关资料并就保证金的交付进行商谈。12月10日,陈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签订了一份虚假《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承包合同》,骗取陈某乙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10、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炼油厂工程项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县居民纪大洋、胡助勤通过好友秦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后与陈甲取得联系,陈某戊提供了相关虚假资料及保证金交付的问题进行了商谈。当日,陈甲与纪大洋、胡助勤签订了一份虚假《围墙施工承包合同(凯迪生物炼油厂边界围墙)》,骗取纪大洋、胡助勤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11、2015年12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炼油厂工程项目,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民严某通过好友马某得知这一情况,同月25日,马带严到谷城进行现场察看,陈甲与严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围墙施工承包合同(凯迪生物炼油厂边界)》,骗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后陈甲又以进材料虚假理由,向严某骗款人民币4万元。12、2015年10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二期炼油厂工程项目,湖北省十堰市居民虞德胜、张正平从其好友王飞处得知这一情况,2016年1月4日,王某甲与陈甲取得联系。陈甲向虞某、张某乙提供了虚假的谷城县凯迪电力有限公司二期炼油厂相关证件,虞、张二人与陈甲签订了一份虚假《凯迪电力集团公司二期工程谷城炼油厂项目承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1月30日,陈甲又向虞某、张某乙二人骗取人民币1万元。13、2015年11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施工项目,湖北兴堰建筑有限公司的朱某甲与李某甲均等人获悉后与陈甲见了面。2016年1月14日,在陈甲公司办公室,陈甲与朱某甲签订了一份虚假《围墙施工承包合同(凯迪生物炼油厂边界围墙)》,骗取朱某甲、李某甲均工程保证金人民币4.5万元。14、2016年1月,浙江省东阳市居民应某听好友王某乙介绍谷城有工程做,王某乙将应某介绍给被告人陈甲,陈给应提供了相关虚假合同及资料。同月17日,陈甲与应某签订了一份虚假《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骗取应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同年3月22日,应发现被骗让陈退保证金,陈退还人民币1.5万元。15、2016年3月,被告人陈甲虚构自己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湖北省恩施居民向某、谭某通过好友李松柏得知这一情况后,在李的引见下,向某等人与陈甲取得联系,陈甲给向提供了虚假谷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工令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当时交纳定金人民币1万元。3月17日,陈甲与向某签订了一份虚假《谷城正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当日,向交工程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同月18日向某发现证件不实,遂要求陈甲退还保证金,陈退还人民币4万元。16、2016年4月,被告人陈甲对外谎称自己有本县城关镇石龙沟水库工程项目,4月17日,襄阳市居民冯世豪、杨某乙、闻某、刘洪顺等人来谷城县察看并与陈甲进行洽谈,陈要求先交5万保证金,同年4月19日,陈与冯、杨签订了一份虚假《石龙沟水库工程》并下达了开工通知书,当日骗取冯、杨保证金5万元,冯、杨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陈用安徽豫皖原浆酒扺款32450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谷城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陈甲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乙、魏某、陈某己等16人陈述,证人白某、胡某乙、高某等人证言,打印、复印记录表,虚假图纸及许可证登记、合同、谷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该辖区内无鄂西北粮油储备库、综合楼工程项目证明、谷城县建设局证明、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声明、谷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银行查询、银行转款凭证、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收据及正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宅楼项目1#、2#楼场地勘察报告、围墙施工承包合同、凯迪工程炼油厂二期项目承包合同、开工令、承包合同、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联合补充协议书、工程委托书、承包合同、转款凭证、陈甲、朱某乙的账户收取合同当事人保证金存入、转出(还借款、高息等)、取现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信用卡诈骗1、2013年5有27日,被告人陈甲在建行谷城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一张某丙ic信用卡,卡号62×××59,信用额度为3万元,从2013年6月开始透支,逾期后经建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书面通知两次催收,结止2016年9月22日,透支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41621.34元。2、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甲在农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12,信用额度这20万元(后因失信降至5万元),2014年3月开始透支,逾期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发短信、下书面通知书两次催收,结止2016年10月7日,透支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54470.36元。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陈甲亦无异议,并有建行、农行报案材料、龙卡ic信用卡申请表等资料、上门催收记录、电话催收记录、透支明细表、还款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陈甲退还给吴某乙的12万元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因诈骗是刑事犯罪不应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则属民事审理范畴,故12万利息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陈甲多次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笫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被告人陈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甲退赔诈骗的财物和退赔透支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邹爱文人民陪审员 程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