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德兴诉李红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兴,李红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964号原告尹德兴,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0日。被告李红玉,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本院审理原告尹德兴诉被告李红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德兴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尹德兴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