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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英奇与刘一博、孙莹、贾禹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奇,刘一博,孙莹,贾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1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奇,男,200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小学学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单元***室。法定代理人:张万(系张英奇父亲),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博,男,200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第119中学学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水木兰亭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理人:李佳��系刘一博母亲),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7号水木兰亭小区**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剑,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莹,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洁净街14号4单元10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禹,男,200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水木兰亭*号楼***室。法定代理人:鞠桂雪(系贾禹母亲),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水木兰亭*号楼***室。上诉人张英奇因与被上诉人刘一博、孙莹、贾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905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英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英奇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英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上诉人张英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红审 判 员 崔宁审 判 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健书 记 员 于  凯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