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弦盗窃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100号罪犯张弦,男,生于1989年0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2013年08月0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刑初字第006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原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满日期:2020年03月07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缴纳罚金64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7月0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