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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行初73号起诉人:XX兰,1963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本院收到起诉人XX兰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尚新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东林证字(2010号)第0311090014《林权证》。起诉人称:1、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黄尚新的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第三人黄尚新于2017年2月3日,以起诉人侵害其取得的《林权证》由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人才知道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黄尚新的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2、该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出现错误。该《林权证》填写“北方界限为黄学权”,因“黄学权”是林逢镇保群村那逢屯人,其本人不承认在该《林权证》填写“六均”有土地,故该《林权证》错误。3、起诉人在“六均”(地名)有约1亩土地,是其父70年代移民开荒耕种,2015年在该地种植桉树一直没有争议。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没有了解清楚,颁发给第三人黄尚新的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黄尚新的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起诉人与取得《林权证》的第三人不属于同一农民集体,且起诉人又没有取得本案争议土地承包证,故对于本案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应先由集体提出。田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黄尚新的东林证字(2010)第0311090014号《林权证》与起诉人无关联性,故本案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的起诉人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丰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