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乔新旅与临湘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新旅,临湘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新旅,男,汉族,农民,1949年2月22日出生,住临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可杰,局长。上诉人乔新旅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28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上诉人乔新旅的诉讼请讼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临湘市公安局于2003年10月19日,哄抢其铅锭、当场撤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等,其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