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吴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22层23、24室。法定代表人宋凌云。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原财政局园内)。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法定代表人吴再成。被执行人吴再成,男,汉族,1942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正信天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吴再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再成持有大冶市灵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持有宁波永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再成在大冶市灵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8.96%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吴再成在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享有的21.53%股权.三、冻结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在宁波永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90%股权。四、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