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作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作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杜长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作强伙同他人至重庆市綦江区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的现金35元。随后,两人又窜至重庆市綦江区被害人田某1家中,采取撬门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田某1家“龙凤呈祥”香烟4包,被告人赵作强分得香烟2包。此后,两人撬门进入田某1隔壁田某2家中实施盗窃时,被田某1、田某3发现,两人随即打开厨房门逃跑,被告人赵作强在逃跑过程中,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作强盗得现金35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作强盗得香烟2包,发还被害人田某1。被告人赵作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吉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作强及其辩护人杜长坤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作强的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作强退赔被害人田某1其余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瓖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