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刚、张蓉等3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太子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35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刚,张蓉等35名权利人,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太子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程刚、张蓉等35名权利人。被执行人: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岷江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52325078X。法定代表人:景承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太子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东风居委会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208851795P。法定代表人:黄勇。本院在执行程刚、张蓉等3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太子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十五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程刚、张蓉等35名权利人申请执行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太子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