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3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原住嵩县,现住栾川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荣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