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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与罗俊章、杨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罗俊章,杨晓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个体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俊章,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个体户,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锋,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罗俊章、杨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权,被上诉人罗俊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晓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第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肖 芄审判员 苏红玲审判员 许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