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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施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阚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施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申请人阚某某与施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自愿偿还欠款20150元,申请人阚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